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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恐嚇和歧視行為指南

在投票站外、投票站內、選票安全容器、信箱或縣選舉辦公室威脅、騷擾或恐嚇選民的任何活動都是非法的。這包括任何意圖或實施干擾任何選民履行選舉權的活動。選民應向所在縣的選舉委員會和地方檢察官報告自己受到恐嚇的情況。選民還應通過1-877-VOTESPA(1-877-868-3772)向國務院反映。有關投票站觀察員和授權代表的規章,請點擊這裡


聯邦法律和州法律

  • 聯邦法律禁止選舉官員和投票站工作人員基於種族、民族、國籍、語言、殘障或宗教歧視選民,或允許任何影響選民的個人歧視行為。美國憲法、投票權法案和美國殘障人法案詳細規定了這些保護措施。
  • 禁止選舉官員和普通公民與其他人合謀剝奪選民的選舉權。
  • 根據州法律,任何個人或公司直接或間接通過如下方式實施恐嚇或脅迫,誘導或強迫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給特定候選人或特定政治議題都是非法的:
  • 使用武力;
  • 暴力;
  • 管制;
  • 造成傷害、損毀、損害或損失;或
  • 威脅造成傷害、損毀、損害或損失。
  • 根據州法律,個人或公司使用綁架、威脅、強迫或任何其他強制或欺詐手段來妨礙、阻止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個人的投票權的行為是非法的。
  • 選舉官員,包括投票站工作人員,不得故意拒絕登記選民的投票。


對選民恐嚇和歧視行為的處罰

  • 剝奪或試圖剝奪任何人的投票權或密謀剝奪任何人的投票權的個人可被處以最高5000美元的罰款和最高5年的監禁。(52 U.S.C.§10308)
  • 恐嚇選民的個人可能被處以最高5000美元的罰款,並面臨最高兩年的監禁。(25 P.S.§3547)
  • 任何歧視和恐嚇的犯罪行為都可能涉及其他聯邦法律和州法律,並可能產生額外的刑事處罰。

選民恐嚇和歧視行為示例(非詳盡清單):

  • 在投票站內或投票站外有攻擊或威脅行為。
  • 妨礙或干擾進入:
    • 投票站的入口或出口;
    • 為殘障選民提供的無障礙通道;
    • 選民簽到台或投票站/投票機;
    • 縣政府提供的選票安全容器;或
    • 美國郵政服務(USPS)提供的郵箱。
  • 直接對峙或盤問選民,包括在不需要的情況下要求選民提供檔或資格證明。
  • 在縣提供的選票安全容器或美國郵政郵箱處,擾亂投票站內外的投票線路。
  • 傳播虛假或誤導性的選舉資訊,包括有關投票資格、投票站程式、投票站時間或投票方法的資訊。
  • 選舉工作人員根據種族、民族、國籍、語言、殘障或宗教,以任意方式區別對待選民。
  • 攻擊性或威脅性地示威武器。
  • 拍照或錄影恐嚇選民。
  • 在投票站、選票安全容器或美國郵政郵箱處張貼標誌,恐嚇選民或強迫選民支持候選人。
  • 選舉工作人員或普通公民並非出於善意,對選民資格提出慣例的無聊質疑。
  • 詢問選民的公民身份、犯罪記錄或政治選擇。
  • 提高音量,尖叫,大喊或大叫;辱駡,冒犯、使用攻擊性或威脅性的語言;高聲嘲弄;或者在投票站內唱威脅性歌曲。
  • 破壞投票站、投票站設備/資料、選票安全容器或郵箱。
  • 穿著官方制服與選民發生口頭或肢體衝突。
  • 謊稱自己是選舉官員或執法機構。
  •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個人行使選舉權。
  • 在投票過程中干涉或侵犯選民進行無記名投票的權利。



選民恐嚇和歧視行為報告

  • 目睹選民恐嚇的個人或選民恐嚇受害者應向其縣選舉委員會和地方檢察官報告該事件。
  • 每個縣選舉委員會都必須調查違規行為,並將其報告給地方檢察官,後者有權起訴違規行為。
  • 總檢察長辦公室同時有權調查和起訴恐嚇選民和違反選舉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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